重庆市奶业协会
  • 协会名称:重庆市奶业协会
  • 联系方式:023-63871435
  • 协会网址:http://www.cqcow.com/
  • 协会地址:重庆江北

重庆市奶业协会协会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业协会名称:重庆市奶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CHONGQING DAIRY ASSOCIATION(缩写CD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奶牛养殖、牛奶生产加工、销售、教学科研单位,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联合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规范,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作用;在国内外市场中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重庆奶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市农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行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发展奶业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奶牛和乳制品的生产和加工,及相关业务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指导奶牛和乳制品生产和加工,及相关行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参与制定本行业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推动重庆奶业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向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组织反映会员要求、主张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制定并实施奶牛和乳制品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生产资料,快速传递奶牛和奶品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和经验,组织开展奶业专题研究会、培训班和学术讲座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的素质;

(八)推进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奶产品的质量监督;

(十)承办政府及其他组织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发挥自己的特长,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为振兴重庆奶业贡献力量。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业中具有一定规模或奶业服务的相关行业的生产和学科研究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按地区组成会员小组。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同等效力的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制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在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内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协会监事会(监事)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加大为会员服务力度,根据协会“章程”第五章第30条、31条的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涉奶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奶牛饲养场、乳品加工、经销、机械、包材、添加剂、饲料、兽药、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

1.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2.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1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4.副会长以上单位年交纳会费10000元;

5.各区、县奶业(乳业)协会免交会费。

6.以上会费收缴不含非生产经营性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统一缴纳会费500元/年。

第三条 会员会费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上半年入会的会员,收取全年会费,下半年入会的会员收取50%会费。

第四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协会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又不说明理由的,即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交纳会费,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按规定,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农业委员会科教处、并报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修改权属于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2年4月9日重庆市奶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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