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奶业协会
  • 协会名称:齐齐哈尔市奶业协会
  • 联系方式:045212345678
  • 协会网址:http://www.0452naiye.com
  • 协会地址:齐齐哈尔市奶业协会

齐齐哈尔市奶业协会协会简介

齐齐哈尔市奶业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为:齐齐哈尔市奶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 DAIRY  ASSOCIATION  OF  QIQIHAER,其英文缩写为DAQ。

第二条 本协会由我市从事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和加工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议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规范,根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在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维权、自律的作用。在本市市场中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推动齐齐哈尔市奶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齐齐哈尔市畜牧水产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齐齐哈尔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发展奶业的方针、政策。

(二)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有序竞争。

(三)开展与国家和国际奶业界的科技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和经济协作。

(四)开展奶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做好科普宣传,不断提高从业者的科技素质。

(五)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开展横向联合,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促进奶业产业化进程和集团化经营,实现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六)办好协会刊物,掌握市场动态,传递奶业信息,为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七)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奶牛联合育种和良种牛登记工作。

(八)组织协调开展奶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以及新技术的推广,不断推进奶业科技进步。

(九)参与拟订和修改行业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其贯彻实施。

(十)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同等效力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协会在组织重大项目合作与投资时的优先权;

(七)会员享有本协会对其生产经营项目资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集时,须有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由会员大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个理事享有同等效力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奶业有关业务;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只限于一届。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后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法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畜牧水产局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四月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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