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具体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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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协会根据协会自身设立的价值来做自我规范,具体规章制度有以下几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小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下设的专业性、学术性、群众性团体组织。依据《中国教育技术协会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面向全国各地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和各地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技术教育教学的研究机构(以下统称“电教机构”)开展教育信息化方面的专业学术活动。
  第三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本会在全国各地教育部门、电教机构指导下,团结、组织并依靠各地中小学教师和电教工作者、教研人员,开展教育信息化的科研、协作和交流等学术活动,促进全国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为教育信息化事业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中小学教育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重视现代教育技术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组织教育教学创新的实践活动。
  第六条  依靠会员组织并实施中小学教育技术的科研和教研、学术研讨和教学实践等多方面的群众性活动。
  第七条  开拓与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机构组织的协作交流,组织相关领域的学术性活动,介绍和推广本会会员在教育技术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经验。
  第八条  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教学、科研与学术研究以及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承办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或活动。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征得中国教育技术协会的同意。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委会”)。“全委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情况下,“全委会”逢单数年召开一次,可在本会年会期间召开。
  “全委会”职责:
  (一)选举本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二)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会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的发展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并通过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本会“全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全委会”选举产生的“常委会”领导本会工作。“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
  一般情况下,在“全委会”会议之前,“常委会”应召开工作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提议,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研究或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委会”职责:
  (一)审议并通过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的增补或换届人选建议。
  (二)拟写本会工作报告。
  (三)审查本会财务报告。
  (四)制订本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内容。
  (五)提出本会章程修订建议。
  第十四条  本会“全委会”原则上由50名左右的会员代表组成。“全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补人选。
  “全委会”委员以团体会员的代表为主,适当吸收有代表性的个人会员参加。
  本会“常委会”经“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原则上设十五名常务委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提名、选举、通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员
  由本会秘书处征求并综合各有关方面建议后提出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常委会”采取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同意即为通过。
  换届改选的委员人选,由上届“常委会”表决通过。届内增补委员人选,由本届“常委会”表决通过。
  (二)常务委员
  由上届“常委会”建议提名或由本届五名以上委员联署提名,提交本届“全委会”讨论和表决,经出席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即为通过。
  届内增补常务委员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名,由本届“常委会”表决,简单多数同意即为通过。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由上届“常委会”建议提名或由本届七名以上委员联署提名,由本届“全委会”讨论和表决,经出席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即为通过。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名。
  第十六条  本会的委员可连选连任。其中主任委员人选一般不超过正常退休年龄。
  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团体会员单位可书面建议本会撤换该单位代表在本会担负的“委员”职务。经“常委会”多数同意即通过该项撤换。
  对于有违反本会章程、毁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的委员,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均可提议撤换,经“常委会”多数同意即通过该项撤换。
  第十七条  本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或撤换,经上述程序提名和表决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报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全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管理本会财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央电化教育馆。
  第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一般由常务委员兼任,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事务工作,参加“常委会”会议。
  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为便于组织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地开展各种学术研究、课题研究、教学实践和交流协作等活动,本会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由中学协作研究会、小学协作研究会、幼儿教育协作研究会和特殊教育协作研究会作为本会的基层活动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还可适当组建或吸纳其他一些有学术作用、有学术地位、有学术影响的专题研究协作组、课题推广协作组或研究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协作组”、“研究会”等基层组织机构的组建和开展活动,必须符合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定。
  本会会员申请设立相关“协作组”、“研究会”等基层组织机构,须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并经“常委会”批准后,才能以本会名义组织开展专业或学术性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依据中国教育技术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本着“自愿、稳妥、均衡”的原则,在各地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单位。
  1、关心中国中小学教育技术发展的社会各类法人机构(单位)可自愿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2、地市、县级电教机构,经对口的上级部门同意,可以自愿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3、各地中小学校可以自愿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二)团体会员单位应拥护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团体会员单位需推荐一名代表人参加本会,按照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行使或履行本会团体会员的权利或义务。
  (四)成为团体会员的程序:自愿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单位,出具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正式函件,送达本会秘书处,并在本会网站上注册。本会根据客观情况(如:地域分布、相关性、代表性等)以正式函件回复并确认是否接纳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由其推荐的代表在本会行使。
  1、参加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的自主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自主权。
  3、获得本会提供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4、在本会章程范围内的选举权和担任本会领导的被选举权。
  5、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团体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授权其推荐的代表在本会表达,团体会员单位应支持和协助其推荐的代表履行本会团体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对因拖欠会费而自动退会但仍以本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的团体会员,根据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本会有权利在本会的刊物等信息媒体上公告其已经自动退会的事实。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应拥护国家的教育方针,身体健康,热心中小学电化教育或教育信息化事业。
  1、各地电教机构和中小学校中,从事和关心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教育技术工作者、教师、科技或教研人员,均可在承认本会章程和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参加本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本会特别邀请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以及教育技术领域有社会影响力、学术影响力和有一定的代表性的中小学校长、专家、学者、企业家,在承认本会章程和自愿的基础上,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二) 个人会员的发展程序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需在本会网站上注册,提出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审批。本会以函件或网络公示方式,以示证明其会员身份。
  第二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自主权。
  2、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研究、培训、观摩和考察等活动的自主权和优先权。
  3、在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中发表其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的自主权。
  5、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6、在本会章程范围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根据本会的工作重点,提供和推荐各地教育技术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信息和实践经验,协助本会推广本会推荐的各类研究成果。
  4、按时交纳会费。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委  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委员会议制度,是本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基础。委员包括“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本会的委员均有参与本会管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八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与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刊物资料。
  5、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6、自愿退出本会的权利(需书面提出申请)。
  (二)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2、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3、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承担并落实本会交办的研究及其它相关任务。
  4、按要求参加本会召开的“全委会”工作会议及组织的有关活动。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及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六章    会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来源: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国内外热心中小学教育技术事业、热心中小学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或赞助。
  团体会员会费:教育教学单位的团体会员,每年会费为800元。农村中小学校团体会员可减免交纳会费。其他单位团体会员,每年会费为2000元。对本会有积极贡献的团体会员可适当减免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为12元。特邀的个人会员和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的个人会员,可减免交纳会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报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委员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建议,需书面提出议案,经“全委会”讨论。对章程的修订,需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生效,报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官方网站是www.pck.org.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挂靠在中央电化教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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